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宗德
代 理 人 李小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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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股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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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0074-ND-0125441-0 │普通股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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