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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9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張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肆仟貳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429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婷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72% │
│ │194239│ │5月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計息本│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金 │ │ │ │ │
├──┼───┼─────┼──────┼──────┼───────┤
│ 001│新臺幣│張婷 │自民國109年 │ │逾期在三個月以│
│ │2441元│ │6月10日起 │ │內者,以各期應│
├──┼───┼─────┼──────┼──────┤攤還之本金,按│
│ 002│新臺幣│張婷 │自民國109年 │ │年息百分之一點│
│ │4908元│ │7月10日起 │ │二七二計算 │
├──┼───┼─────┼──────┼──────┤ │
│ 003│新臺幣│張婷 │自民國109年 │ │ │
│ │7401元│ │8月10日起 │ │ │
├──┼───┼─────┼──────┼──────┼───────┤
│ 004│新臺幣│張婷 │ │ │逾期在三個月至│
│ │194239│ │ │ │六個月內者,以│
│ │元 │ │ │ │現欠本金餘額按│
│ │ │ │ │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 │ │二七二計算之,│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至九個月內者,│
│ │ │ │ │ │以現欠本金餘額│
│ │ │ │ │ │,按年息百分之│
│ │ │ │ │ │二點五四四計算│
│ │ │ │ │ │之違約金,每次│
│ │ │ │ │ │違約金最高連續│
│ │ │ │ │ │收取期數以九個│
│ │ │ │ │ │月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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