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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鄧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1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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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請求金額│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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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鄧秉文 │自民國103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
│ │8997元 │ │05月02日起 │ │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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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鄧秉文 │自民國103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
│ │8292元 │ │10月02日起 │ │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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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 │鄧秉文 │自民國103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
│ │12122元 │ │04月02日起 │ │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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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 │鄧秉文 │自民國102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
│ │18999元 │ │06月11日起 │ │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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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 │鄧秉文 │自民國103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計算│
│ │14711元 │ │01月11日起 │ │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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