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司促,878,2020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7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唐家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04年7月6日遷出國外,有其個人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參,須向國外送達之。

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呂姿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