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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吳昌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瑞金等間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國外為送達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瑞金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全體共有人戶籍謄本所示,部分所有權人戶籍謄本僅記載「出境」,未記載實際現居應送達地址。
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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