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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輔宣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文昌
非訟代理人 黃進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玉生遺產稅繳稅或免稅證明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未有受輔助宣告人張靜芬之繼承份,應提出受輔助宣告人有繼承份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書之分割方案並不得有害於受輔助宣告人且得所有繼承人簽名或蓋章同意)。
(二)建議之特別代理人張瑋茹為聲請人之成年子女,與聲請人有利害關係同一性。
應補提出無利害關係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建議名單。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 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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