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婚,25,2020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25號
原 告 馬秀美


訴訟代理人 陳維鎧律師
被 告 許志偉

本件原告訴請離婚,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之聲明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3,000元,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