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家繼訴,4,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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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
原 告 鄭淳文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鄭志松

鄭家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鄭彥翔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間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吳秋樵律師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指派為被告鄭彥翔之訴訟代理人,復受共同被告鄭志松、鄭嘉羚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乙節,併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就其合法性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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