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法,4,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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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吉豐老人養護所

法定代理人 陳秋英

代 理 人 楊瑞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吉豐老人養護所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吉豐老人養護所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二十二條准予修正為如附件對照表條次第五條至第二十二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依民法第60條第2項及第62條前段規定,應訂明法人之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

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得依民法第62條後段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主事務所固為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事項之一,惟並非捐助章程之必要記載事項,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載有事務所之地址而事後變更時,僅生法人已登記事項變更,依法應為變更登記之問題,毋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此觀民法第31條、第61條第1項第3款、非訟事件法第85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吉豐老人養護所,該財團法人為奉經濟部設立許可有案之財團法人,為因應財團法人法之施行,研議修訂捐助章程,於民國 108年12月28日召開第6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議中討論,並經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修訂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如附件對照表,並報經花蓮縣政府社會處以109年1月10日府社字第1080288584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吉豐老人養護所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22條如附表所示,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捐助章程第1條至第4條如附件所示修正之條文,均係屬財團規模、目的、名稱與業務範圍及組別之變更,或修正法人地址之記載,其修正或新增內容並非因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之必要,顯與上開法條規定要件不符,依據前述說明,聲請人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本院辦理變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本院為必要處分,故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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