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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博愛居安廬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廖美燕
代 理 人 潘慧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博愛居安廬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博愛居安廬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博愛居安廬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經第6屆109年第1次董事會議完成捐助章程內容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請求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章程對照表、會議記錄、簽到簿、花蓮縣政府109年1月22日府社福字第1090011839號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財團法人花蓮縣私立博愛居安廬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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