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09,消債更,60,202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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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祐義(已歿)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惟協商不成立。

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死亡者,其程序視為終結。

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固有明文,但就聲請更生後,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前,債務人死亡一情,則無適用餘地,然衡之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得依消債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謀經濟生活之更生,且本條例未設遺產之更生或清算程序,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倘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死亡,即無繼續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以謀其經濟生活更生之必要,該程序應予終結,無庸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逕予簽結即可。

如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即死亡,因消債事件在性質上無法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其程序,又無從補正,依消債條例第8條規定,法院應以不備其他要件(無當事人能力)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以終結該消債事件(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9年第5 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7 號研審意見參酌)。

三、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後,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前,即於110年2月26日死亡,此有其聲請人之母於110 年3月8日提出之陳報狀,並有戶政死亡通報作業警示資料在卷,因債務人死亡,復無法由其繼承人承受程序,且無從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更生聲請因欠缺當事人能力而有不備,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沈培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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