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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謝百勇
被 上訴 人 拿男‧里航
訴訟代理人 楊蕙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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