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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1號
原 告 官雪綸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張智傑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訴訟代理人 鄭道樞律師
李韋辰律師
許正次律師
複代理人 鄭濟威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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