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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號
原 告 陳宏凱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怡律師
被 告 顏差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9月2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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