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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林耀章
訴訟代理人 林之翔律師
被 告 林耀麟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按該等不動產公告現值、課稅現值及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40,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此外,原告就附表85、86、284、285、1206、1207等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各為4分之3,並請原告確認分割方案。
又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4條第5項)。
本件共有人相同,且部分土地彼此相鄰、使用分區及類別相同,部分土地另設定有抵押權,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附表: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花蓮縣富里鄉萬寧段 土地公告現值/ 房屋課稅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286地號土地 442,683元 2分之1 5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花蓮縣○○鄉○○00號) 5,500元 2分之1 1206地號土地 1,594,265元 4分之3 1207地號土地 511,025元 4分之3 85地號土地 217,791元 4分之3 86地號土地 2,290,379元 4分之3 284地號土地 470,631元 4分之3 285地號土地 204,120元 4分之3 總價額(442,683+5,500)*1/2+(1,594,265+511,025+217,791+2,290,379+470,631+204,120)*3/4=4,190,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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