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1,原重訴,1,2024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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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楊日良
視同上訴人 楊宗諭
被 上訴 人 楊O昀
法定代理人 盧O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332,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499元未據上訴人楊日良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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