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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敏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元本紅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備查在案(107年度司字第9號),因公司會計離職未能順利交接,致未能於期限內造具結算表冊送請股東承認,且受疫情影響,重創百姓生計,尚需仰賴政府的紓困補助,聲請裁定准予展延申請並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清算人未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同條第4項亦有規定。
準此,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6個月即告屆滿,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自應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以利主管機關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管理,並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否則清算期間一旦屆滿,自無從再行延展。
清算期間屆滿後,清算人倘仍未清算完結者,清算並非完結,清算人仍應繼續執行其清算人之職務,惟不應再允其聲請展期清算,否則公司法第87條第4項之罰鍰規定即成具文。
三、經查,元本紅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於民國106年1月7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已登記,股東會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本院於107年11月1日以花院嶽民永107年度司9字第05533號函准予備查,並請聲請人依公司法規定儘速進行清算程序,且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等情,有本院107年度司字第9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可稽,應認屬實。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展延申請並准予備查,因聲請人既為該公司清算人,於依法解任其職務前,並無展延清算人任期之必要。
此外,聲請人就任公司清算人,未能遵期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復未於法定期限屆至前,敘明理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乃於逾期甚久後之111年1月20日,始聲請展期清算期間,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亦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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