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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張炎清
代 理 人 余更力
債 務 人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債 務 人 邱復生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0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86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按期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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