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1,司催,22,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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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江溪潭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2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柯佩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1年2月5日 38,000元 EB0000000 000000000000 001 柯佩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1年4月15日 38,000元 EB0000000 000000000000 001 柯佩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1年6月15日 38,000元 EB0000000 000000000000 001 柯佩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1年8月15日 38,000元 EB0000000 000000000000 001 柯佩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1年10月15日 38,000元 EB0000000 000000000000 001 柯佩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1年3月31日 18,000元 EB0000000 000000000000 001 柯佩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1年6月30日 18,000元 EB0000000 000000000000 001 柯佩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花蓮分行 111年9月30日 18,000元 EB0000000 000000000000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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