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1,司拍,14,2022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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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代 理 人 何文哲
相 對 人 陳韋綱


關 係 人 陳贊安即贊心安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韋綱於民國(下同)110年2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關係人即債務人陳贊安即贊心安企業社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0年2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即債務人陳贊安即贊心安企業社於110年2月22日簽發票面金額1,500,000元,利息有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0年10月31日之本票一紙予聲請人,詎到期後經提示,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尚有1,092,705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六件、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三件、地籍圖謄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十五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三件、商業登記抄本影本一件、關係人戶籍謄本正本一件等為證。

又經本院於111年3月2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1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永興段 0000-0000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117 1分之1 陳韋綱(1分之1) 002 花蓮縣 吉安鄉 永興段 0000-0000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146.28 8分之1 陳韋綱(8分之1)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14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合計 附屬建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0 花蓮縣○○鄉○○○街00○0號 永興段0000-00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62.03 二層68.39 三層68.39 四層68.39 門廊6.11 273.31 陽台 24.12 平方公尺 全部 陳韋綱(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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