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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曾怡君
相 對 人 賴淑美
關 係 人 陳彥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賴淑美於民國108年1月9日,簽立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上開債務,債務清償期為民國111年1月8日,經登記在案。
又清償期已屆至,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據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2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萬榮鄉 萬利段 159 一般農業區 農牧用地 2,900.74 1分之1 賴淑美(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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