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1,司監宣,1,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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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古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復有明定。

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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