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2,司促,4622,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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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22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鳳榮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芳鑑


債 務 人 蔡秀美
歐亞伶


一、債務人蔡秀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1,9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蔡秀美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歐亞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2,000元 蔡秀美、歐亞伶 自民國112年1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按年息1.66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79%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19,995元 蔡秀美、歐亞伶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79%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2,000元 蔡秀美、歐亞伶 自民國112年2月29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 按年息0.1665%計收利息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179%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19,995元 蔡秀美、歐亞伶 自民國112年4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0.179%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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