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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70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小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07,7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238元 謝小燕 自民國112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34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30,504元 謝小燕 自民國112年6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5%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460,000元 謝小燕 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96%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238元 謝小燕 自民國112年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30,504元 謝小燕 自民國112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十期後回復原貸款利率計收。
003 新臺幣460,000元 謝小燕 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逾期違約金,連續收取以90日為限。
(當其本金餘額1,000(含)以下不收取,1,001-10,000元每月收取300元、10,001-60,000元每月收取1,000元、60,001(含)以上每月收取2,000元)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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