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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吳逸騹
相 對 人 甲OO
相 對 人 乙OO
相 對 人 丙OO
法定代理人 丁OO
戊OO
相 對 人 己OO
相 對 人 庚OO
相 對 人 辛OO
相 對 人 壬OO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癸OO
子OO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丑OO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丑OO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2月20日死亡,謹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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