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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丙○○(原姓名丁○○)於民國112年3月2日死亡時籍設「新北市淡水區」,此有聲請人所提出除戶謄本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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