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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羅國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受讓債權之通知書對相對人戶籍地址送達,經郵政機關以「查無此址」為由將原件退還,為此聲請裁定准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及退郵信函等件為證。
另本院囑託相對人戶籍地該管警察機關訪查,經警回復相對人戶籍地址無建物且無該址門牌,有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113年1月2日花市警防治字第1130000912號函暨訪查訪單等在卷足參。
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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