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2,家救,66,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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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66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新竹縣○○鄉○○○路00號

代 理 人 黃采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OO等人間返還遺產等事件(原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24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乙OO等人間返還遺產等事件,聲請人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依法律扶助法第63調、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乙OO等人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248號),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具狀撤回全部請求,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據此聲請訴訟救助欠缺權利保護必要,顯無理由。

三、從而,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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