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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丁○○
戊○○
己○○
兼前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庚○○
被 告 辛○○
壬○○
癸○○
子○○
丑○○
寅○○
卯○○
辰○○
巳○○
午○○
上列當事人因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10元/萬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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