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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己○○
庚○○
辛○○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受 告知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並為家事事件所準用。
二、本件雖前於民國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並訂於113年1月10日宣判,茲因被告周家瑜未受合法送達,本案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是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2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昀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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