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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長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冠宇
原 告 葉東安即朝陽水電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7月21日依仲裁法第4條規定,裁定於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經查,兩造仲裁程序業於113年1月22日終結,有原告提出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判斷書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鉑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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