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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號
原 告 劉邑紋
劉宇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昆鑫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陳明緯
被 告 林素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二、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上午10時30分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院前以前開被告林素櫻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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