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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4號
原 告 陳廉欽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于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1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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