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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8號
原 告 陳儀郡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陳定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惟清償期屆至後,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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