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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養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 人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被收養人生母經公證之同意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未提出被收養人生母甲○○經公證之同意書,且經本院通知亦未到庭表示同意,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昀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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