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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許國樑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李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3,1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371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之請求屬暫免之訴訟標的,故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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