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7,906元,及自民國99年5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