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司執,6047,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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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04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立帳郵局,以執行其薪資、存款債權,惟查,債務人已退保,其於臺北公館郵局之存款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區。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乃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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