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81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詹語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卓蘭郵局之存款債權,該第三人所在地設於「苗栗縣卓蘭鎮」,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容有違誤,應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執行。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第一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