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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相 對 人 胡美惠即胡金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對於相對人胡美惠即胡金誠之繼承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欲對相對人為送達,惟相對人現已遷出國外,致無法送達於相對人,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鈞院函及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上載相對人遷出國外,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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