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家繼小,2,202404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小字第2號
原 告 甲OO 住花蓮縣花蓮市民光24之1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丙OO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被繼承人丁OO之繼承系統表、全部遺產清冊。

三、提出前項遺產之繼承人名冊及每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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