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消債更,2,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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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偉

代 理 人 張照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00元,及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禹瑄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6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0元計算。
計算式:6人×10份×50元=3,000元)。
二、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另說明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之原因。
說明現居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三、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四、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除已陳報者外,「債務人」、「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說明現有無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若有,提出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證明文件。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有無其他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薪資袋、薪資證明、在職證明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債務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0年12月至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八、債務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即自110年12月至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九、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故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其如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並提出證據證明之(應併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所取得款項用於何處)。
十、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且其上如有「有效人壽保險契約
」,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
本院。
十二、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十三、聲請人於本件聲請調解時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載明聲請人曾參與前置
協商,目前狀態未明,如已協商成立則無法聲請更生。又
聲請人並未於聲請狀上載明再重新聲請之更生理由,故請
聲請人提出相關「證據」說明何時成立協商,協商銀行為
何,協商條款為何?聲請人是否毀約,若是,原因為何,
有無符合上述條文中「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有困難者」,若有,務必提出相關證據(如當時之聲請人
之財產資料及薪資收入等)並詳細說明,若未依限陳報,
將依法駁回本件聲請。
十四、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是否有奢侈消費或出國,若有,請陳報原因。
十五、依聲請人主張之收入及支出狀況,收入顯然不足以支應支出之金額,請詳細說明不足部分如何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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