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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籍設花蓮縣○○市○○街00號即花蓮
○○○○○○○○○)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甲○○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甲○○係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年逾百歲,目前設籍於花蓮縣○○市○○街00 號即花蓮
○○○○○○○○○,因行方不明,自102年4月19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迄今生死不明已逾法定期間,聲請人乃依法聲請死亡宣告,案經本院於113年1月26日准以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本院牌示處,且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花蓮○○○○○○○○○112年9月28日花市戶字第1120003386號函、失蹤人戶籍資料(現戶全戶)、臺灣省花蓮縣戶籍登記簿、臺灣省花蓮縣新城鄉戶籍登記簿、失蹤人口登記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移民署112 年9 月20 日移署資字第
1120117325號函暨112年清查人口入出境查詢名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9月21日保費資字第11213489070號函暨112年清查人口勞保查詢名冊、花蓮縣花蓮市公所112年9月19日花市殯字第1120027039號函暨112年清查人口死亡殯葬查詢名冊、花蓮縣花蓮市公所112 年9 月19 日花市社字第
1120027026號函暨112年清查人口領取社會補助或津貼查詢名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2年9月19日輔服字第1120076266號函暨112年清查人口退輔會查詢名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9月20日總處資字第1120021579號函暨112年清查人口公教退撫給與查詢名冊、花蓮縣政府112年9月21日府社福字第1120190673號函暨112年清查人口安置查詢名冊、台灣新生報各1件為證(以上資料均顯示無失蹤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事),應堪信為真實。
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2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四、甲○○於102年4月19日失蹤,計至105年4月19日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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