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司促,1139,202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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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陳紹誌即東森室內裝修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60,5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5,137元 陳紹誌即東森室內裝修企業社 自民國112年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31%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657,240元 陳紹誌即東森室內裝修企業社 自民國112年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2%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148,170元 陳紹誌即東森室內裝修企業社 自民國112年5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33%計收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5,137元 陳紹誌即東森室內裝修企業社 自民國112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657,240元 陳紹誌即東森室內裝修企業社 自民國112年3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148,170元 陳紹誌即東森室內裝修企業社 自民國112年6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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