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司促,1234,202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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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江子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5,6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至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算日至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420元 自民國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自民國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0,640元 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14,469元 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63,251元 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9,890元 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收利息 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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