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司促,1254,2024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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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黃超群


債 務 人 潘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之利息附表中,本金序號001第二段關於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2月18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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