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113,司促,1289,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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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湯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065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506元 湯仁傑 自民國102年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7,843元 湯仁傑 自民國105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 20,716元 湯仁傑 自民國105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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