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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 務 人 趙睿廷
魏吟芳
一、債務人趙睿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1,85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1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計算,及自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按年息百分之3.5024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7.639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份自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5024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7.639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趙睿廷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魏吟芳負清償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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