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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2號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曹為實
債務人田思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9,46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9日起至113年4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計算,及自民國113年4月20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及自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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