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沛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1,1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本金序號 本金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605元林沛羽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75%計收利息002新臺幣81,456元林沛羽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收利息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